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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川讨债公司解读债务纠纷诉讼费用标准

讨债公司根据19896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   案件受理费。   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   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   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
淄川区位于淄博市中部。地处东经117°41’~118°14’,北纬36°22’~36°45’。南邻博山区,西接章丘市,北与周村、张店、临淄三区相连,东傍青州市,东南与临朐、沂源两县接壤。东西长49公里,南北宽42公里,总面积999.065平方公里。淄川之地,夏商为青州之域,秦属齐郡。西汉初建般阳县,南北朝·元嘉五年(公元428年)为贝丘县。隋·开皇十八年(公元598年)为淄川县,唐初置淄川郡。宋置淄川郡属京东东路。元设般阳路,治所在淄川城。明初设般阳府,洪武九年(1376年)升淄川县为淄川州,洪武十年(1377年)又改为淄川县,属济南府。清沿明制。辛亥革命后,废府设道,淄川县属济南道。民国17年(1928年)撤道,民国20年(1931年)县辖十路改为九区。1948年3月,淄川县全境解放,辖11个区。1955年4月,淄川县制撤销,原县境内建立杨寨、洪山、昆仑3个区。1956年2月,撤销昆仑、杨寨两区,设淄川区。1958年4月,洪山区撤销,归淄川区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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